时间: 2025-05-05 17:35:12 | 作者: 通风柜
2024年10月31日,万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拥有所罗门群岛金岭矿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金岭矿业有限公司(“金岭矿业”)与厦门紫金矿冶技术有限公司(“紫金矿冶”)订立于所罗门群岛的金岭矿选矿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 协助推进相关设备技改及生产调试,充分的发挥设备性能;• 帮助培养实验室试验人员、现场技术人员,同时建立生产主机岗位操作标准化体系;
• 助力现有选厂指标早日达标,并为后续新建选厂的生产积累技术经验;• 提交各项工作内容的阶段性总结或评估简报或培训ppt等过程性资料,以及最终的PDF版项目研究报告;及• 协助完成生产相关设备技改和工艺优化。合同期限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视工程进度而定,一年内有效。合同金额为1.69百万块钱,并须由金岭矿业分期支付予紫金矿冶。该合同金额已经且将继续以本集团可用的内部资源拨付,并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 20% 于经双方协商确认,金属回收率在 1-2 个月内稳定达到 80%至 85%后支付及
• 馀下20%于金属回收率在 1-2 个月内稳定达 85%或以上,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支付。
若GRML未能根据技术服务合约的条款结算合约金额,或紫金矿冶未能根据技术服务合约的条款交付所需的工程,则双方同意应透过协商确定责任,包括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紫金矿冶是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矿业”)控制的实体。紫金矿业为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公司,其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899)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股份代号:2899)上市。紫金矿业实际持有本公司17.57%权益,被界定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紫金矿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技术服务合同构成关连交易。
由于技术服务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少于5%及少于3,000,000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76(1)(c)条,技术服务合同构成最低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的披露及申报规定。
于2025年5月1日,金岭矿业与紫金(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紫金工程”)订立金岭矿新建1,000万吨/年(“吨/年”)的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扩产可行性研究合同”)。扩建可行性研究包括设计主要生产设施如採选工程、尾矿池、低品位矿石破碎、堆浸垫、吸收等,和相关的供水、供电、厂区道路、实验室及生活辅助设施等,以达到产能1,300万吨/年,产品为金锭(金品位80%)及浮选金精矿(金品位25克/吨)。
预计合同期将于2026年12月31日,紫金工程向金岭矿业提交实施工程的方案后结束。合同总金额为2.89百万美元(相当于约人民币20.8百万元),并由金岭矿业根据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的付款时间表向紫金工程支付。合同金额将由本集团可用的内部资源拨付,支付款方式如下:
• 300,000美元 提交採矿工程(包括公辅设施)施工图纸并获金岭矿业验收后支付;
• 300,000美元 于提交项目粗碎车间及中间矿堆(包括公辅设施)之施工图则及金岭矿业完成验收后支付;
• 300,000美元 于提交堆浸车间的破碎筛分、吸附及堆场(包括公辅设施)的施工图纸及完成金岭矿业验收后支付;
• 400,000美元 提交选矿车间、浮选车间、脱水车间、药剂制备、药剂仓库、鼓风机房等其他选矿工程(含公辅设施)施工图纸,并经金岭矿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 400,000美元 提交辅助设施、尾矿输送及回水泵房、尾矿库工程(含公辅设施)施工图纸后,及完成金岭矿业验收后支付;
• 馀款300,000美元 作为保证金,于所有设计元素及服务完成后支付。若紫金工程违约,将依违约金扣除。
若金岭矿业未按照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的条款结算合同金额的任何部分,金岭矿业须就每一逾期付款日支付相等于逾期金额 0.1%的逾期罚款,但逾期罚款累计金额不允许超出合同金额的 10%。
若紫金工程因自身原因决定终止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紫金工程应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赔偿。
紫金工程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的规定交付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合同总金额减少 0.1‰,减幅以合同总金额的 10%为限。
技术服务合同及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各自金额乃根据本公司与交易对手按公平原则磋商之商业条款釐定,并考虑 (i) 相关项目所涉及之专业及技术专家之时间成本;(ii) 本集团产能之预期成果;及 (iii) 紫金矿业于採矿业之领先技术能力及 (iv) 其他两家工程设计企业提供类似服务的报价。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939),并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企业主要于中国及所罗门群岛从事採矿、矿石选矿及销售精矿产品业务。
金岭矿业为一家于所罗门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亦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在所罗门群岛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採及选矿,以及销售选矿后的金精矿及金锭。
紫金矿冶为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营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试验发展,其他质检技术服务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等。
紫金工程为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营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投资谘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及工程管理服务等。紫金矿冶及紫金工程均为紫金矿业控制的实体。紫金矿业实际持有本公司17.57%权益,被界定为本公司主要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及14A.82条,由于技术服务合同及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于12个月期间内与本公司主要股东紫金矿业所控制的实体订立或完成,故须合併计算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相关百分比率,以釐定交易的分类。由于有关技术服务合同及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合共超过0.1%但低于5%,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构成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的关连交易,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的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正如2024年报告所披露,金矿的营运已为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贡献超过50%的收入及溢利。鑑于目前金价飙升,儘快开採符合本集团之最佳利益。因此,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包括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技术服务合同及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而技术服务合同及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本公司与认购方于2024年9月22日订立的认购协议的条款,金山(香港)国际矿业有限公司(“认购方”)(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紫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提名王国标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因此,王国标先生就批准技术服务合同及扩建可行性研究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本公司董事概无被视为于技术服务合约及扩建可行性研究合约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本公司董事概无须根据上市规则于董事会议上就批准有关合约 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完整版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着客观、求实、科学、公正的原则,在现有能够掌握的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主要就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条件及方案、项目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等方面逐一进行研究论证,以确定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可行性,为项目投资主体和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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